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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强化内外监督 提升执法公信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0-05-17 11:32:37 【字体: 】

  近年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内外监督的新方法,新途径,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

  1、建立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近年来,该院以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为目标,积极建立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以加强对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的监督为重点,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结案、决定移送等环节,建立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办案流程,严格各环节办案责任和审批手续。上一环节工作没有完成或质量不达标,就不能进入下一环节;下一环节的办案人员要对上一环节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应该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的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增强流程管理的刚性和实效,该院积极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对办案流程进行计算机自动控制,对执法工作实行网上动态考评,把案件监控、执法监督和队伍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行流程管理,强化了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监督,促进了办案的规范和质量的提高。

  2、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从2007年开始,该院推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求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对讯问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为保证这项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该院规定录音录像时必须对讯问起止时间和现场的环境、设备等情况进行记录,讯问活动与录音录像工作必须由侦查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分别承担,以全面、真实地录制讯问活动的全过程。这一制度的推行,强化了对检察机关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情形的发生,对于增强检察人员依法文明办案意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更好地固定证据,排除对办案的干扰,发挥了积极作用。

  3、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制度。该院严格执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的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立案、撤案不规范等问题,促进了严格执法。

  4、开展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专项监督。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经常性监督的同时,该院落探索建立对执法办案工作的专项监督机制。根据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反映,梳理出自身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开展专项监督,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予以解决。2008年以来,按照上级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该院落集中开展了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公诉案件质量专项检查、开展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专项清理、集中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等专项监督。在涉案款物处理工作中,该院做到了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收支两条线;二是坚持不直接罚没涉案款物;三是坚持不立案不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该院落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并以制度的形式严禁在立案前扣押、冻结款物,强化了对这项工作的监管,坚持做到了不立案不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四是坚持案件不诉讼终结不处置涉案款物。上级院组织对最近两年该院办理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处理情况进行了检查,该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都严格遵照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个环节均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二、强化对检察队伍的内部监督

  1、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督。该院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监督制度,确保班子成员正确行使职权,促进班子成员廉洁从检和公正执法。

  2、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大多是在执法办案中发生的。该院把对检察队伍的监督与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结合起来,突出加强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一是推行“一案三卡”制度。办案人员承办案件时,必须填写“廉洁自律卡”,首次接触当事人时必须告知其诉讼权利、办案纪律及监督电话,并让当事人在“办案告知卡”上签字确认。案件办结后纪检监察部门回访发案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办案人员执法执纪的情况,并填写“回访监督卡”,把办案工作置于纪检监察部门、发案单位和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二是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对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工作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检务督察科负责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三是建立执法档案制度。检察人员办理每一起案件的情况都记入执法档案,作为考核评价、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促进了执法作风的转变,近五年来无一起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3、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该院规定,凡是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了对执法过错线索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的责任部门,健全了执法领导责任制和执法人员责任制,完善了执法过错的追究程序。该院落把追究执法责任与严明检察纪律结合起来,加强对检察人员遵守办案纪律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机制,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

  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政法内部监督

  1、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2005年3月,该院正式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7名人民监督员,2008年9月又重新任命了9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全面审查,人民监督员通过浏览案件书面材料(拟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和听取案件承办人关于案件情况的汇报,对案件处理的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运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内容,用社会公众的视角,对该院拟作出的15件18人处理决定进行了监督。有效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度。人民监督员在对该院工作的监督过程中,没有发现该院有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

  2、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一是充实和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将职务回避、执法程序、办案规则、检察纪律等12个方面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二是积极推广电子检务公开,建立检察网站,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便利。三是健全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的制度。对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期限、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等信息,及时主动公开;对具体案件的有关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能公开的尽量向他们公开,提高了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四是建立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针对申诉人对不起诉、不抗诉和上访案件存在的疑问,对这些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既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又接受群众的监督。

  3、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侦查机关认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及时更换承办人重新进行审查。依法做好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努力提高公诉工作水平。连续15年,审判机关对该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有罪判决率均为100%。严格把握抗诉标准,定期分析抗诉案件改判情况,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改进抗诉工作。

  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1、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该院落高度重视每年度向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查找问题,认真、全面地报告工作情况。对检察工作中的重要部署以及履行检察职权中依法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专题报告或汇报。

  2、自觉接受人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严格落实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制度,根据人大的要求不断改进执法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律师法执法检查中,该院如实报告执法情况,并根据检查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3、建立健全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该院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了检察机关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与人大代表联络、办理人大交办事项等制度,形成了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每年县人大会议及常委会审议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该院落都根据会议决议和审议意见,及时专门召开检委会、党组会、院务会,认真查找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人,并明确责任,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积极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拓宽联络渠道,改进联络方式,邀请各级人大代表视察、座谈、走访人大代表、定期通报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莫雅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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