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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出台《审判执行工作奖励办法》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0-03-22 10:28:14 【字体: 】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干警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审判执行工作奖励办法》。

  《办法》旨在对在审判与执行工作及相关辅助工作中表现优异、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该《办法》规定,具备以下八个条件其中之一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报、参评审判执行工作奖励:一是办结案件数、结案率、当庭裁判率、调解撤诉率等超过一定值(上年平均数、目标管理任务数等)的;二是成功办结重大案件的;三是编写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等省级以上刊物采用的;四是撰写的调研经验材料、学术论文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中国审判》、《湖南审判研究》等中央、省级报刊杂志采用,或者在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获奖的;五是立案工作表现出色的;六是调解工作效果显著的;七是书记员工作扎实到位的;八是单项工作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者在全市法院考核评比中排名前三名,或者在全县获红旗单位的。奖励的评选严格按照自行申报、考核评议、业绩公示、党组研究、公开表彰等程序进行。

  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如集体或个人在一个考评年度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只能申报、评选1次审判执行工作奖励;对于上级法院和国家、省、市等部门已授奖的集体和个人,不再重复奖励。

(桃源县人民法院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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