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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五项措施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权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9-06-16 11:35:35 【字体: 】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对“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程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五项制度”,保障“五种情形”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监督职能,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一是实行“申请监督告知卡”制度。该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把可以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五种情况”、申请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的名字及联系电话,写在“申请监督告知卡”上,并规定控申部门接待有关本院自侦案件的举报人、申诉人,自侦部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和执行搜查、扣押、冻结时,应当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宣读“监督告知卡”并让其签收,签收后将发放回执送交人民监督办公室备存,以确保职务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知悉对“五种情况”的申请监督权。

  二、推行人民监督员旁听制度。一是人民监督员旁听讯(询)问制度。人民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对于主要以言词证据定案的,对办案程序存在疑问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并且人民监督员认为有必要的、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等情形的,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旁听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实施现场监督,并可随时提问,办案部门负责人负责解答。二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庭审活动,请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和公诉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填写评价表。组织人民监督员对公诉人的庭前准备、庭上表现、证据把握等方面进行评议,促进检察执法公开、透明,提升案件质量。


  三是实行公诉合议监督制度。公诉合议监督制度是该院为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增强办案公正性、确保办案质量而出台的,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在主诉检察官主持下,组织若干名检察官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进行集体审查、评议并表决,以公正地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一项制度。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根据人民监督员的申请,报经检察长决定或直接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安排人员监督员参加合议组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合议,现场听取承办人介绍案情及合议组成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可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提问,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实行案件回访监督制度。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判决生效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发案单位或当事人进行回访。在回访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现场听取涉案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执法过程中是否依法及时进行告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权益是否得到维护和保障等方面问题的意见。通过回访使人员监督员在客观、公正地了解检察机关执法情况的同时,及时发现监督线索,依法进行监督。

  五是实行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制度。该院在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同时,定期安排人民监督员接待群众来访,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制度。人民监督员接待日每月一次,由该院人民监督员轮流值日,面对面听取来访人员对“五种情形”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反映。接待来访中,涉及“五种情况”监督情形之一的,负责接待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检察院提起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接待来访涉及“五种情况”以外的情形的,可转交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按正常程序办理,也可直接转交检察院检察长;人民监督员接待涉及法律问题的来访,可要求检察院派员参加当场答复。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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