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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01 08:29:08 【字体: 】


——对一起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的分析

邬桐林  常德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尤其是分布广泛、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井盖难免出现破损、缺失的情况,从而导致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有发生。如何通过具体的司法判决,在保障受损公民及时得到司法救济的同时,厘清包括井盖在内的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部门管理责任,督促相应管理人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尽力减少或避免发生市政公用设施维护不当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对一起井盖缺失致人损害诉讼的一审判决进行分析,探讨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案情简介:某年月日上午11时,万某元从某处人行横道通行时,因该处交通灯井盖陈旧性缺失不慎跌落窨井内受伤,导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74011.12元。

一审判决:因常德市城市道路管理处对城市道路具有维护管理之责,常德市交警支队系该处交通灯及附属地下设施的建设方和使用人,且常德市交警支队已将该类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管理以合同形式外包给博康信息公司,故一审判决常德市城市道路管理处和常德市交警支队对万某元的损失各承担35%的责任,博康信息公司对交警支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万某元本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承担30%的责任。

案例分析: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对于相关责任方和万某元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合理的,但是对70%的他方责任划分以及连带责任的确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其共同债务,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常见于合伙、担保、违约、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高度危险物致害、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等多种情形。

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如合伙、共同侵权等。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或者与责任总额不一定相等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如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若被保证人只能承担60%的债务,那么保证人只需承担另外40%的责任。

在上文所列连带责任出现的各种情形中,有一个共同特点,连带责任人虽有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的划分,有分顺序和不分顺序履行债务的区别,但是在所有的债务人中,仍然只有一个层次,笔者称为单层连带责任。而在本案中,出现了一种连带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即连带责任不仅有先后顺序,而且在此基础上出现了分层的情况,笔者称为多层连带责任。

    因为井盖作为一种常见的地下公用设施,分布广泛、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井盖用途不一,差别巨大,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也各不相同。如路灯井盖、排水(雨水)井盖、移动井盖、电信井盖、公安交警井盖、广电井盖、电力井盖、供水井盖、污水井盖、燃气井盖、军用井盖、综合井盖等。为了明确各类井盖的管理责任,在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同时保障出行安全,行政法规、部门和地方行政规章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落实井盖管理责任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房产(物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井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各自井盖的管理责任,落实井盖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2020年11月30日,常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常德市窨井盖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公安局负责交通、治安设施专用井盖的监督管理;市住建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中井盖的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设施、城市排水设施专用井盖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上综合井盖的监督管理;负责井盖其它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即在本案中,涉事井盖的管理维护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应当是常德市交警支队,鉴于该单位已经将有关的管理维护职责以合同形式外包给博康信息公司,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博康信息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故判决常德市交警支队担责是正确的,但是不应当由该单位直接负责,而是应当判决博康信息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常德市交警支队对博康信息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一般连带责任。原告万某元可以选择要求博康信息公司和常德市交警支队任意一方履行赔偿责任,若向常德市交警支队主张权利并受偿,常德市交警支队可以另外起诉博康信息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为了保障原告之人身损害能够充分得到司法救济,以常德市城市道路管理处作为被告并确定其法律责任是可以,而且在特殊情况下也是有必要的。因为在分布广泛、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包括井盖在内的各种市政公用设施中,完全可能出现找不到明确的责任方来负责,或者有关责任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赔偿责任的特殊情况。假设本案中的责任方——博康信息公司和常德市交警支队均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70%赔偿责任,此时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来承担兜底责任是合法而且合理的。此时,连带责任将会出现分层的情况,即博康信息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涉事交通灯及附属井盖的实际管理维护人,应当承担本案所述损害的赔偿责任,常德市交警支队作为法律规定的附属井盖的法定管理人,应当对博康信息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不分顺序的连带责任。假设上述责任人均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赔偿责任,则由常德市城市道路管理处对上述责任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部分再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这就是本文所称的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多层连带责任。

    确认这种特殊的连带责任形式,不仅能够确保人身受到损害的公民能够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同时也有利于厘清相应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督促相关管理部门或实际参与有关设施管理维护的企业确实履行自身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尽力减少或避免发生因市政公用设施维护不当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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