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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调解书的拒执罪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10-16 10:56:17 【字体: 】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代表国家司法权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既判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予以打击。我国于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第313条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但对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社会上争议颇多。

  目前社会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直接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拒执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判决书和裁定书,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是调解书,不能直接以拒不履行调解书进而以拒执罪认定。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对象作了扩大的立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这一规定把“裁定书”做了扩大解释,直接把拒不执行调解书归为犯罪。此解释也有利于对老赖的打击,化解执行难题,但对刑法法条直接做扩大解释是否有不妥还值得商榷,本人认为适当修改法条也许会更符合立法目的,打击犯罪行为。

(鼎城区法院    吴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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