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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效益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7-23 16:32:50 【字体: 】

  【摘要】在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普通大众的法律意识和寻求法律救济解决民事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要求也不断强化。新民事诉讼法为更好的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效益,新增了小额诉讼的司法救济方式。小额诉讼的创设,其初衷在于以最低的诉讼成本,最高的诉讼效率,实现最大化的诉讼效益,树立司法权威,赢得民众信赖,这是诉讼制度价值最直接的体现。

  【关键词】 小额诉讼诉讼效益

    一、小额诉讼程序

     1.基本内涵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小额诉讼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所不同的仅是诉讼标的额而已。狭义的小额诉讼则认为其是一种新型程序,不仅是对民事案件的分流处理,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我国立法未明确小额诉讼的定义,且将小额诉讼编入简易程序一章,使得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小额诉讼的性质和功能定位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尽管如此,小额诉讼具备小额、简易、高效等要件,已经取得基本共识。因此,可将小额诉讼理解为基层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 

  2.我国小额诉讼的立法选择和功能定位

    我国民诉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条文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之中,即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分支,可见立法对其的期待更是为了分流案件或者分解司法压力。我国确立小额诉讼,并将小额诉讼编入简易程序之中,其原因在于:第一,消费侵权纠纷等小规模的侵权案件和诉讼不断增加,使得小额诉讼的社会需求不断增强;第二,小额诉讼试行时间较短,问题还没有充分暴露,不宜独立于简易程序之外;第三,简易程序在民诉法中单列一章,小额诉讼在推进过程中采用这种方式比较妥当;第四,将小额诉讼列入简易程序中作为过渡,利于群众接受。而从小额诉讼的起源看,其设计的初衷本是为了救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弥补正式司法程序在便民诉讼方面的缺陷。因此,我国小额诉讼的功能定位存在一定的异位。异位之下的小额诉讼的特征表现为简、便、快,这体现了我国小额诉讼的价值。第一,对于当事人来说,借助于小额诉讼可以低廉的诉讼成本及时获得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第二,对于法院来说,可以尽快地审结案件,提高审判效率和诉讼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第三,对社会来说,能够及时“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避免诉讼的迟延对程序正义的损害,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实现正义。

  二、小额诉讼的法经济学追求

  对于小额而又轻微的简单案件而言,使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也许更能因程序保障与诉讼救济的完备与精确而更好的实现实体公正,而在法经济学的视野下,人是理性的利益人,人之所为是在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之后的理性行为。如何实现有限的国家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得稀缺的司法资源用于确实需要动用司法解决的纠纷之中,一直是立法者在程序设计过程中需要考量的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很多法院不得不面临案多人少的现实,小额诉讼程序正是在这种司法供不应求、诉讼效率低下、利益得不到公平对待的情况下产生的,它不仅被寄托了迅速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负担的厚望,更是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使民众在通往法的正义的道路上不致被程序障碍所排斥的必要程序。

  小额诉讼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法经济学的均衡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普通民众法律素养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普通老百姓为追求公正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希望通过具有权威的法律途径解决小额纠纷。而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贫富差距显著。诉讼程序设置的目的之一是要从程序上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最难维权的群体就是农村广大的贫苦农民,而小额诉讼标的额只有上限无下限的规制,为更多的人维护自身正义与权益寻求到了法律救济。由于各个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适用小额诉讼这种相对简单便捷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保证诉讼相对公正之间达成了相对平衡。这与法经济学在成本与效率之间达成平衡的均衡原则是不谋而合的。

    三、小额诉讼各方主体对诉讼程序运用的效益

  1、从司法系统来考虑,诉讼程序的设置目的之一是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规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而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实行案件一审终审。这使得法律的规范性和法官的相对灵活性相结合,更能用活法律,更能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之间达成平衡,更能在公正和效率的持久博弈过程中实现当事人诉讼效益的更大化。同时司法资源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也得以节省,这才可能达成诉讼的最终目标,均衡实现诉讼各方的效益最大化。

  2、代理人及其他诉讼相关人在普通诉讼过程中,因为专业素养和专业知识掌握的参差不齐,或者诉讼程序的使用不当,难免会出现因为案件事实本身以外的原因造成败诉的消极结果。但小额诉讼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程序的简便性使得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相关人的要求相对降低,这有利于更好地减少诉讼外界干扰,更可能真正实现当事人的全部正当权利诉求,实现其更大的诉讼效益。简化的程序也会使代理人等通过各种手段还原案件事实的容易度和适用诉讼程序时间周期上的短缩化,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

  3、对于想维护自身权益却又相对非专业化的当事人来说,他们本身法律专业知识就比较匮乏。而小额诉讼因为诉讼标的额相对较少,那提起诉讼的社会群体自然就多阶层化。如果按照普通程序来审理较小金额的民事案件,那不懂法的当事人还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或者法律援助,这不仅在程序设置上会浪费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时间,还会使当事人的诉讼金钱成本提高。对于诉讼标的额本身就不太大的简单诉讼来说,这就真的应验了那就俗语:“豆腐花了肉价钱”。那这些当事人就算权益受到了侵害,为了避免通过诉讼程序损失变得更大的可能性,更多的人会选择放任侵权行为,放弃自己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法律救济、提起维权的请求。而小额诉讼的出现,减少了当事人对诉讼成本的顾虑,简化的程序设置对当事人专业知识的熟悉程度要求不高。通过这种简明易懂的方式实现诉求,从当事人的内心确信角度来分析,他们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度会增强,内心对司法裁判的满足感会增强很多,当事人认为的司法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

  四、小额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成功运用

  从小额诉讼现阶段的实施结果来看,其便捷速度的解决了多起诉讼案件。例如:鼎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对姜某等17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姜某等17人工资款共82649元。小额诉讼程序的恰当适用,有利于农民工维权的提速。此外,对健康权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2012年7月,陈某因卖水枪与尹某发生争执,陈某将尹某打伤。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符合小额诉讼的条件,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决定适用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判决陈某支付尹某人身损害赔偿款7000元。小额诉讼的具体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是提高了部分简单诉讼的效率,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五、小额诉讼存在的不足及法律规制

    过高的司法成本会使人们远离司法,与法治社会的要求不符,而过低的司法成本会使人们动辄将纠纷诉诸司法解决而轻易放弃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的努力,引发滥诉的风险,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小额诉讼程序由于程序高度简单、灵活,给当事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会引发对其所带来的滥讼风险的担忧。本来法院想借助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减轻法院负担,但是简便的小额诉讼程序会使更多人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总量也会相应的增加,法院的初衷很可能难以实现。既要提高司法效率,又要防止滥诉,很大程度上二者似乎是鱼与熊掌的矛盾。

    为了防止滥诉,部分国家立法采取限制企业、团体等作为原告起诉的资格,并限制原告在一年内提起小额诉讼次数的做法。为避免当事人滥用权利,有必要对当事人小额诉讼权利进行限制。首先,当事人不得为适用小额程序而将诉求分拆,仅就一部分起诉,但如果原告向法院陈明就余额不再另行起诉则可以允许;如果其已经陈明不再另行起诉而又另行起诉的,依照一事不再理等原则,对其另行起诉诉求裁定予以驳回。其次,应该对金融企业、机构以及电力公司等特殊机构每年利用小额诉讼的次数加以限制,具体次数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司法现状来确定。

(鼎城区法院 向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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