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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耕牛引发的争议

来源:常德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09-11-16 10:08:29 【字体: 】

  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郝家全、彭成英、郝胜美、郝利与被告夏忠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起由一头耕牛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去年3月的一天,四原告之亲属郝全明在鼎城区石板滩镇兴隆桥村胡家湾组购买一头耕牛后,右手腕环套牛绳赶着耕牛,沿公路右侧往长岭岗乡方向行走,当行走至枫树桥村古堤组一个下坡路段时,遇被告夏忠福无证驾驶其所有的无牌“东风”大货车,载18吨煤块(该车法定核载5吨)相向驶来。当货车与耕牛、行人无任何接触的情况下,行过约三四米后,耕牛突然转身用牛角将郝全明掀翻倒地,造成郝严重颅脑外伤并当场死亡。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郝全明所赶耕牛出现异常反应,而触碰郝全明致其死亡与夏忠福违法驾车经过之间是否有必然因果联系无法认定。事故发生后,被告夏忠福支付四原告丧葬费1万元,交警大队垫付丧葬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界定,行为人的行为与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构成交通事故,反之则不构成。本案中,被告夏忠福无证驾驶无牌超载大货车属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与受害人郝全明死亡之间无证据证明有因果关系,故案由不应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应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由于交通活动中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均没有过错,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采用公平原则,由被告夏忠福对四原告因郝全明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予以一定补偿,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讯员 付勋艳)
 
 

(转自2009年11月14日常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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